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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与终止”主题讲座在澳门大学和北师大珠海校区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25-06-26     浏览次数:


2025年6月18日、6月19日,由北京师范大学法治发展研究中心和澳门大学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联合举办的“合同的效力与终止”学术讲座先后在澳门大学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成功举行。讲座汇聚了来自北京师范大学、澳门大学、荷兰拉德堡德大学、英国杜伦大学、德国法兰克福应用技术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等多所高校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并吸引了诸多在校学生参与。


第一场讲座围绕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展开,澳门大学成人视频 讲座教授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长兴中主持。他首先对各位与会专家学者和在场同学表示热烈欢迎,并隆重介绍了讲座嘉宾英国杜伦大学教授陈磊、荷兰拉德堡德大学教授André Janssen、德国法兰克福应用技术大学教授Olaf Meyer、澳门大学教授Isabel Mousinho de Figueiredo、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米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副教授孙宏友、北京师范大学法治发展研究中心讲师牛子晗、郭远


陈磊教授认为,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中国法律在过去近40年中呈现出了由严格管制向尊重意思自治的转变趋势此前,合同法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宣告无效2020年中国民法典》第153条增设“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例外情形,体现了对意思自治的尊重。陈磊指出,在涉外投资与外汇管制的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委托境外投资规避外汇管理时,法院可能会认定合同有效以维护交易公平,但需要区分行政违法责任与民事法律效力的界限。


Olaf Meyer教授认为,《德国民法典》第134条规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是,司法实践常通过目的解释限制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在适用法律时各方利益的平衡纳入考量。例如,合同违反周日营业禁令合同主体可能面临罚款不必然导致合同效力被否定。如果将一份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简单认定为无效,可能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此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分析。


孙宏友副教授认为,中国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同样应结合具体案情,而不是简单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应当借鉴相关案例,以提高裁判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从而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


米健教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问题中国法律同时规定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和普通法的“预期违约”这两种不同法系的概念,可能会带来一定的体系逻辑冲突,需要探讨如何协调。


André Janssen教授认为,荷兰民法将“违反公序良俗”作为合同无效的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同样更倾向于采用灵活处理的方式。例如,一份加班合同的效力并不因为其中规定了超时劳动而必然无效,要视该条款是否对合同一方造成了实质性不公平。André Janssen教授对米健教授的问题做了回应,他指出,中国法律同时引入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和普通法系的“预期违约”两种概念,确实将产生适用上的冲突。


Isabel Mousinho de Figueiredo教授认为,判断合同效力时应区分不同类型的违法情形,如行为违法、目的违法或结果违法,并以立法政策目标和威慑必要性为依据。她举例贿赂合同因严重违反公共政策而必须绝对无效,对于程序上的轻微违法则可以考虑承认合同效力。她强调,当违法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为了实现法律后果的实质公平,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需要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来决定。


讲座最后,兴中教授作总结发言。他表示,各位老师带来的精彩分享,呈现了多元观点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碰撞为完善中国法律制度、深化全球法学理论研究定提供了重要启示。希望今后能继续保持紧密交流,共同推动高质量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的发展。


第二场讲座由成人视频-十大成人视频平台 副院长、法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袁治杰教授主持。他首先对各位与会专家学者和在场同学表示热烈欢迎,并隆重介绍了本次讲座的嘉宾:英国杜伦大学教授陈磊、荷兰拉德堡德大学教授André Janssen、德国法兰克福应用技术大学教授Olaf Meyer、澳门大学教授Isabel Mousinho de Figueiredo、澳门大学教授汪超、中山大学副教授韩光明、暨南大学副教授杜如益,以及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米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副教授孙宏友、北京师范大学法治发展研究中心讲师牛子晗、郭远、武谦。



陈磊教授率先开场,他认为在不同法域背景下,合同的效力与终止问题尤具复杂性。特别是是在跨国合同中,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有较大争议。陈磊教授以中国公民在新加坡投资的案例为例,深入分析了违背国家外汇管制政策的投资,如何对合同的履行与效力产生实质性且深远的影响。


André Janssen教授结合《荷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阐述了根据《荷兰民法典》,合同是应当撤销,而非可撤销。按照荷兰法院的实践,投资利润应归投资方所有。


Olaf Meyer教授基于德国民法的相关规定,探讨了合同效力与不当得利返还问题。他认为如果合同所涉利益为不当得利,则应当返还本金和利润。若合同违法且不道德,则不会涉及财产返还。


Isabel Mousinho de Figueiredo教授以葡萄牙法律指出,出资方不仅可拿回本金,还可能获得全部利润。她强调,在葡萄牙法中,相较不当得利,更关注先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


韩光明副教授从中国司法实践出发,指出法官面对此类问题往往难以抉择。首先需要确定违反严格的外汇管理规定的合同是否应被认定为无效,其次需要确定无效之后的利益返还范围。


牛子晗老师深入探讨了在中国法律对于类似问题的处理逻辑,她认为新加坡法院可以依据中国外汇管制规定判断合同的违法性,但无法基于此明确法律责任。若问题发生在中国,则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没收非法所得。


随后,与会专家学者围绕“违约方是否有权申请解除合同”展开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不仅仅涉及对法律规则的理解,还涉及对法律原则所蕴含价值的判断。


郭远老师认为,《中国民法典》第580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降低社会成本,允许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有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实现整体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与会学者对他的观点报以热烈回应,并从各国法律体系出发展开了富有深度的探讨。


讲座最后,袁治杰教授作总结发言。他感谢各位专家学者的积极参与与精彩分享,并期待今后能有更多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本次讲座历时两个多小时,为与会师生带来了一场具有理论深度与国际视野的高水平学术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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